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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企业领导人员持股、投资和兼职清理工作的通知 |
发表时间:2012-5-31 | 来源于:本站原创 | 作者: | 点击数:7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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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以来,集团公司各成员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成员企业)严格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电监会的有关部署和要求,认真进行持股、投资规范清理工作,积极主动清退了一批不合规的持股、投资,一些领导人员按规定辞去所兼任职务,清理清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各级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平时掌握的情况看,成员企业对有关政策理解不尽相同,存在清理清退不严不细和漏报不报现象,个别成员企业仍然有领导人员违规持股和兼职或兼职取酬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持股、投资和兼职行为,促进成员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经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在成员企业领导人员中继续深入开展持股、投资和兼职等专项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清理的主要对象。 清理工作以成员企业及其子企业现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由上一级组织负责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为主,包括上述人员退休后返聘担任本企业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领导人员。调出本企业但仍在集团系统任职的领导人员由原任职企业负责通报清理情况。 二、专项清理的工作原则。 清理工作要严格执行国资委的规定要求,凡是国资委明文规定的,一律按规定办,能清退的立即清退,能辞任的立即辞去兼职;政策规定尚未涵盖和界限不清的,本着廉洁从业的宗旨,坚持从严处置,确保清理工作取信于民、取得实效。清理工作立足信任,坚持自查自纠与检查督促相结合,以成员企业自查自纠为主;立足实效,坚持全面整改与突出重点相结合,以解决领导人员的问题为主;立足防范,坚持分析原因、清理整改与吸取教训、建章立制相结合,以引以为戒、防患未然为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专项清理的时间安排。 2012年5月底前,各成员企业在普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针对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存在的问题,根据国资委规定要求研究制定具体的处置方案和统计表报送集团公司监察部。集团公司纪委进行专项督查。2012年10月底前,完成所规定的需清退或转让股权、辞去兼职的处理工作,并向集团公司纪委专项报送清理工作总结。 四、专项清理的纪律规定。 清理领导人员持股、投资和兼职,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按照国资委规定和有关程序要求,稳妥有序落实清理清退工作,严禁左顾右盼、相互攀比。领导人员持股、投资和兼职应严格遵守“三必退、三不兼”的纪律规定。 “三必退”:一是未经批准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出资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集团公司出资的其他企业股权的必须清退;二是持有与本企业关联关系或业务关联且无国有股份的企业股权的必须清退;三是持有本企业有效资产分离、改制的民营企业或租赁企业股权的必须清退。凡在此范围内,其股权必须做清退处理,不再转让他人,已转让给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也须做清退处理。此前已转让他人的股权,应具有完备的法律手续。 “三不兼”:一是不在集团内部经营实体兼任未经上级批准的职务;二是不在集团外部各类经营实体中兼职;三是不在本企业有效资产分离、改制的民营企业或租赁企业兼职。在此范围内或与工作无关的,应主动辞去兼职,或辞任集团公司现职。特殊情况一律报集团公司核准。 五、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集团公司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自查自纠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规范持股、投资和兼职行为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集团公司纪委将对成员企业贯彻执行清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恶劣行为;对于逾期不规范有关人员持股行为的,或清理之后仍发现违规持股、投资和兼职的,当事人一律解聘现任领导职务;对于隐匿持股情况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企业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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