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级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国资委党委《关于中央企业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人员包括: (一)集团公司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事业部部门副职以上管理人员。 (二)水电股份公司、水电顾问集团、水电规划总院领导班子成员(不含国资委党委管理的集团公司领导人员),以及本部部门副职以上管理人员。 (三)水电股份公司、水电顾问集团所属子企业(含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集团公司勘测设计事业部、电力工程事业部和装备制造事业部归口管理的各成员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为增强廉洁从业意识,各成员企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明确本企业(单位)应当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人员范围及管理部门。 第三条 领导人员必须如实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及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三)本人年度工资奖金、股权红利、兼职及兼职取酬的情况; (四)本人、配偶和子女持有集团公司上市企业股份的情况; (五)本人、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六)本人、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人独资企业以及投资参股企业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八)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九)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和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十)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 本办法施行后,领导人员应全面报告一次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此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 本办法第三条第(七)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发生变化,领导人员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登记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 新任领导人员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30日内按照本办法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人员辞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七条 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由企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分级受理,逐级递送: (一)集团公司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事业部部门副职以上管理人员,由本人直接交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 (二)水电股份公司、水电顾问集团、水电规划总院领导班子成员(不含国资委党委管理的集团公司领导人员),以及所属子企业(含控股企业)的党政主要负责人,由所在企业的组织人事部门汇集后报送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属于应报告范围的其他领导人员,由水电股份公司、水电顾问集团、水电规划总院的组织人事部门按隶属关系分别负责受理。 (三)其他成员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交本企业组织人事部门汇集后报送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 第八条 成员企业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由本人亲笔填写,送所在企业党委书记审签后,再由本人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交所在企业的组织人事部门。党委书记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由纪委书记审签。 第九条 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负责保存管理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并于每年3月1日前会同集团公司纪委办公室将上一年度领导人员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总后,向集团公司党委报告。 第十条 领导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书面请示。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一条 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应清楚完整,必要时可以专题向上级党组织详细报告,或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企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负责管理领导人员的党组织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纪委、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人员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经集团公司纪委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内容涉及违纪的,应按案件查处的程序和规定办理,给予纪律处分时可酌情处理。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纪委和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负责定期监督检查本办法执行情况。有关执行情况将作为考察、考核领导人员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上级有关职能部门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纪委、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